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34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
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