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許瑋玲
       許明志
被   告  江胡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
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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