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842號
原   告 圓生康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順鴻
被   告 崇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
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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