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李獻文
即 被 告 之2號.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同年7月1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1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