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室
被 告 邱秀育
被 告 邱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秀育、邱玉枝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邱秀育有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之債權
,被告間就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之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即使非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亦屬詐害債權行為,爰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
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起訴狀記載以買賣為
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
並請求被告邱玉枝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邱秀育所有。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之訴,
依實務上就確認訴訟向來所採之法律見解,應以所確認標的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856965元(參原告所提出之土地謄本,以該土地民
國10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23500元/平方公尺面積346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488565元,至系爭房地
其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本院依職權向稅務局函查
為368400元,故系爭房地之現值為488565元+368400元=85
69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已裁判費1550元
,尚應補繳7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