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4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張盈晴
被 告 戴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