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4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張盈晴
被   告  戴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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