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沅展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陶宗琁 即基強土木
  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000元,應繳
   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4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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