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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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37號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被   告  鄭伊淋鄭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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