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花小字第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   告  王志雄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李宜蓉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923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1年8月29
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蓉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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