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花小字第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被 告 江玉瑜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張永田
通 譯 李柏逸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585元,及自民國(下同)95
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
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1,174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永田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