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四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九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原審量刑過重,又上訴人不幸感染HIV絕症,已身心俱疲,且後悔犯案經過,於審理中態度良好,請給予改過自新機會,從輕量刑等語。
惟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搶奪犯行,係以上訴人之自白,證人乙○○、 李彥宏 之陳述,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為綜合之判斷。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無採證或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徒以原判決量刑過重,及其罹患絕症請予輕判等與法令適用無關之事項,指摘原判決不當,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林秀夫法官宋祺法官陳祐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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