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三、四所列日期犯脫逃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脫逃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懲治盜匪條例│脫逃│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89年7月14日│89年7月28日│89年5月19日至│││││89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89年度偵字│檢察署89年度偵字│檢察署89年度毒偵│││第13484號│第14889號│字第497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9年度訴字第1319│89年度訴字第1841│89年度訴字第226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89年10月31日│89年11月20日│90年6月2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9年度訴字第1319│89年度訴字第1841│89年度訴字第2266││判決││號│號│號││├────┼────────┼────────┼────────┤││判決│89年11月30日│89年12月27日│90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刑法第16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不應減刑│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四月│├────────┼────────┼────────┼────────┤│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戒執│檢察署90年度戒執│檢察署90年度戒執│││更字第107號│更字第107號│更字第107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89年5月19日至│││││89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89年度毒偵│││││字第497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9年度訴字第226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0年6月2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9年度訴字第2266││││判決││號││││├────┼────────┼────────┼────────┤││判決│90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三月│││├────────┼────────┼────────┼────────┤│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戒執│││││更字第107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