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標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陳金標)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衡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贓物│肇事逃逸│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30日│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087號│104年度偵字第11389號│104年度偵字第1138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26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2月17日│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30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判決├───┼───────────┼───────────┼───────────┤││判決確│105年2月24日│105年10月4日│105年10月4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4年9月30日前某時│103年10月下旬某日│105年2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149、│105年度偵字第2149、│105年度偵字第2149、│││2645、3117、3517號│2645、3117、3517號│2645、3117、351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06號│105年度易字第406號│105年度易字第406號││事實審├───┼───────────┼───────────┼───────────┤││判決│105年9月23日│105年9月23日│105年9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06號│105年度易字第406號│105年度易字第406號││判決├───┼───────────┼───────────┼───────────┤││判決確│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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