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79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麗莉麗虹 企業工程行、 曹瑞文曹元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曹瑞文、曹元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謝麗莉即麗虹企業工程行之最新商業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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