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信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審交訴字卷第43頁、第77頁),本院認為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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