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2號反訴原告 周梁 三妹即芊羽洗衣服務店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上開裁判費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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