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鴻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佩景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院101年度婚字第2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用部分上訴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損害賠償部分上訴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合計新台幣貳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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