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666號聲請人 林文娟 聲請人 林靜玉 聲請人 林憶珍 聲請人 林政毅 聲請人 林詹春碧 聲請人 林志勳 聲請人 林欣儒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朴五永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林建同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建同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 林五永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印鑑證明。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四、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