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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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25號聲請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代理人 彭裕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偉彥黃明月 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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