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及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智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興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天胜國際有限公司越通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智字第22號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及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論積極確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均應以原告(即上訴人)起訴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計徵裁判費。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起訴主張確認系爭仿冒「LEVI'S」帆布鞋120雙非屬上訴人所有,以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胜國際有限公司間進口託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所有利益為準。從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8,100元(計算式:120×650=78000元加上運費30100元=10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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