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82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4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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