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正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