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70號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再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顏再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527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卓博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