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65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明正 之遺產管理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茲限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09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