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47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8年度北簡字第2479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L.G.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甲○○Neave.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謝易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24793號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
)38萬元,嗣具狀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至清償日止依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經查原告原請求訴訟標的之請求權基礎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嗣變更訴訟標的之請求權基礎為委任契約關係,
雖訴訟標的不同,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
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第7款之規定相符,且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6月3日由被告公司當時推廣部之
經理 王宗代 接洽購買被告VIPASIA會員卡共18張,並簽訂轉
售契約,契約中被告承諾替原告轉賣每張卡最低售價新台幣
40,000元,王宗代並口頭承諾二年內替原告轉買所有會員卡
,否則被告會全數以每張台幣4萬元向原告買回,之後原告
打電話詢問轉售會員卡一事,被告已因被告起訴詐欺,公司
縮編只剩客服部不回答轉售一事迴避,指令以信函通知原告
自行寄電子郵件至MAC公司之marketing@multipleapproach.
com信箱等候通知,之後原告接獲MAC公司回信,告知原告已
有10張會員被轉賣成功,但卻因被告積欠MAC公司大筆金錢
,故MAC公司無法付給原告轉賣會員卡之所得,然原告係委
託被告處理出售會員卡事宜,該會員卡既已經被告成功轉售
,被告自應交付原告所收取之金錢,乃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
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40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95年6月3日所購買之VIPASIA會員資格,
則係由被告與MultipleApproachCo.Ltd(下稱MAC公司)
合作所代銷之旅遊渡假產品,消費者成為VIPAsia之會員後
,僅須於使用旅遊服務之該年度繳交年費,即得以優惠價格
預訂與VIPAsia有合作關係之渡假村及旅館。查原告與MAC
公司締結VIPAsia承購合約後,原告已取得VIPAsia會員資
格,並得依據其申購之會員等級,於會員期限內申請及使用
渡假村客房,原告取得VIPAsia會員資格後,如欲將該會員
資格轉售予第三人者,固可另外簽署轉售登記表,以尋找有
意購買VIPAsia會員資格之買主,惟被告迄今並未因協助轉
售原告之VIPASIA會員卡,實際取得任何金錢、物品或孳息
,至原告所提出電子郵件主張被告已經轉售10張原告之會員
卡,惟上開電子郵件並非由被告所發出,被告亦不知有該電
子郵件存在,故無從判斷其真偽,被告否認上開電子郵件之
真正,況不論原告於98年11月10日所提電子郵件影本是否為
真實,惟查此二電子郵件均載有「unfortunatelyMultiple
ApproachisstillowedsubstantialamountsfromLGM
Ltd,anduntiltheseissuesareaddressedandcleared
up,wearenotinanypositiontodiscusstheissues
further.(中譯文:令人遺憾的是,樂吉美公司目前仍欠
MAC公司大量金錢,因此除非此等爭議處理完畢並結清,我
們無法進一步討論此一問題)」等語,可知被告公司並未實
際銷售VIPASIA會員資格,而係依轉售登記表第4點委任MAC
公司銷售VIPASIA會員資格,且縱MAC公司曾將原告之會員
卡出售,MAC公司亦因其與被告公司間糾紛,而未曾將出售
會員卡所得金錢交付被告公司,是被告迄今確實未因協助轉
售原告之VIPASIA會員卡,取得金錢、物品或孳息,是被告
依委任契約關係請求原告給付40萬元,為無理由等語答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
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為
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即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
經查,兩造就原告於95年6月3日有向被告購買VIPASIA會員
卡18張,同時簽署轉售登記表18份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卷附轉售登記表18份可稽,堪認屬實,次查,原告主張
被告依上開轉售登記表之約定,經原告委託被告以每張會員
卡最低價額4萬元出售,被告業已出售其中10張,被告依約
應給付40萬元與原告,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上開原告VIP
ASIA會員卡並未經被告轉售成功及獲取轉售會員卡之價金等
情抗辯,茲本案爭點首為,原告主張被告業經轉售原告上開
VIPASIA會員卡10張一節是否屬實?被告依約是否應給付出
售價款與原告。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依兩造簽署上開VIP
ASIA轉售登記表之約定,業經出售原告10張會員卡與他人一
節,固據提出被告寄予原告之通知信函1份、MAC公司函覆原
告電子信件2份為據,惟查,觀諸上開被告通知信函內容僅
係記載該公司業務縮編僅保留一間分公司,VIPASIA會員關
於旅遊方面請照常與台北會員服務中心聯絡,有關VIPASIA
轉賣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marketing@multipleapproach.
com信箱直到進一步通知云云,並非被告通知原告有關出售
原告上開VIPASIA卡之訊息或轉售資料,再者,上開market
[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信箱雖係被告提供原
告查詢轉賣事宜之電子信箱,然上開電子信箱究係何人使用
?與被告公司有無關連?均無從以上開電子信箱址得知使用
人資料,至原告雖主張係依被告提供上開電子信箱詢查其委
託被告公司出售之上開VIPASIA狀況後,經MAC公司先後以
英文電子信函2份函覆原告,依函覆之電子信函內容記載原
告上開VIPASIA業經出售10張,然因被告公司仍積欠該公司
龐大借款,故不給付該出售款與被告公司等意,然查,上開
原告主張MAC公司函覆電子信函內容雖記載寄件者「multipl
eapproach」而其電子信箱址為「sales@multipleapproach
.com」,然原告並無提供其他相關該MAC公司詳細資料,實
無法僅從上開電子信函而證明確有MAC公司存在及營業,自
無從證明上開信函確實係由MAC公司所發,以及上開函覆內
容真實性,此外原告並無提出相關其VIPASIA業經被告轉售
他人之證據,故依原告之舉證,無法使本院確信被告有依兩
造所簽訂VIPASIA轉售契約出售原告向被告購買之上開VIP
ASIA10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依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出售
所得價款40萬元,舉證不足,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本案原告主張依兩造契約關係及民法第541條第1項向
被告請求,舉證不足,尚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告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至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等人銷售相關與本案性質
相同之VIPASIA卡與他人等行為,涉有詐欺罪嫌,業經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刑事庭98年3月
31日以98年度北金簡字第9號判決被告法定代理人甲○○等
人犯常業詐欺罪,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判決為參,惟本案原告
並未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及請求,自非本案審理範圍
,附此敘明。
六、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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