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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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 馬榮祥 之繼承人)間請求排除
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