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萬元,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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