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59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473元,及其中76,818元自民
國9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
息;嗣於本院審理時,將其請求金額變更為89,573元。上開
變更,核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並不
在禁止之列,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3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
被告得持原告交付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各該
結帳日給付應繳款項與原告,逾期則應按週年利率19.71%計
算利息。詎被告未按期繳款,至97年2月止,尚積欠消費款
金76,818元、利息695元、手續費12,060元未給付,以上共
89,573元。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
償債務,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9,573元,及其中76,818
元自9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
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
料表等件為證,經核屬相符,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
五、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
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
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
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及第252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延滯繳款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付利息,已接近法定年利率之上限
,且本件原告另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
最低應繳款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即需按支付逾期繳款手
續費,而本件原告提出之欠款彙整資料表中,有對被告計收
手續費12,060元,並於本件給付總數中加以請求(然未計利
息);而手續費之給付標準,本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
濟狀況、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以及債務人若能
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即原告之實際損失為衡
量,以求公平。惟查,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
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且參酌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
調降,原告猶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者即被告收
取年利率19.71%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
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約款所示計算之手續費,則合
併上述循環信用利息計算,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將
高達年利率20%以上,明顯偏高,且有縱容原告規避法定利
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從而,依上揭規定,本院認原告
請求手續費12,060元,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酌減至1元為
適當。
六、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00
0元由被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劉致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