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6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粘舜強
被   告  黃連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本金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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