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原告    連素香
訴訟參加人  陳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 郭慶清 等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對於陳宏明
之參加聲請駁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參加訴訟必第三人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
為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所規定。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
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
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
、第6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訴訟參加人陳宏明陳
稱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 郭炎 已於民國(下同)37年5月15日
將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925地號土地
)賣予其父 陳阿本 ,雖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陳阿本實
為92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於本件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又陳宏明為陳阿本之繼承人,故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云云
,業經原告具狀聲請駁回,且依參加人所述郭炎與陳阿本間
就925地號土地所為買賣之債權關係,於提起履行契約訴訟
或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實與原告無關,難認就本件
訴訟法律上有利害關係,則訴訟參加人陳宏明具狀聲明參加
訴訟以輔助被告一造,顯非法所准許。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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