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司中調字第5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52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和平 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余山河 依民法第244條
第2項之規定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及同段
3226建號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
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許和平所有等語。惟查本件調解之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羅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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