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14號
原   告  余歛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王祖敏
       郭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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