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14號
原 告 余歛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王祖敏
郭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