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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