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五號
上訴人甲○○代理人乙○右列抗告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所示,當事人對於簡易程序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之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合議庭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係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前開說明,不得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然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依前開規定,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永來法官潘進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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