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六九五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號)
主文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入境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行使變造旅券,足以生損害於公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證據及引用之法條,除於事實補充記載:「::供警查核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外,餘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昭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倩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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