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中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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