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丁○○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賭具象棋壹副、骰子三顆、賭資新台幣貳仟參佰元均沒收。
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賭具象棋壹副、骰子三顆、賭資新台幣貳仟參佰元均沒收。
丁○○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賭具象棋壹副、骰子三顆、賭資新台幣貳仟參佰元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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