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竊盜,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曾因遺棄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現仍於緩刑期內,餘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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