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丁○
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二人之住居所地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均係設在桃園縣○○鄉○○村○○○路○○號三樓,此有彰化縣竹塘鄉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彰竹戶謄字第0九五六號出具之被告二人戶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秋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