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原告祭祀公業 賴景錄 管理人 賴豐秋 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住彰化縣○○鎮○○○路○○○號複代理人乙○○住被告戊○○住
庚○○住甲○○住己○住右四人共同 李淵源 律師住彰化縣○○鎮○○路○段○○○號訴訟代理人被告丁○○住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