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僱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未於本件職業災害發生」予以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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