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5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宏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宏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
(二)股東名冊。
(三)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
(四)資產負債表。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