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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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大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詹皓閔人債務人 蔡美惠 債務人 歐章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伍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