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七巷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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