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489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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