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簡字第14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被   告  劉鳳珠
       詹雅卉
       詹雅竹
       詹濰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劉鳳珠、詹雅卉、詹雅竹、詹濰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詹文廣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參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七年十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劉鳳珠、詹雅卉、詹雅竹、詹濰榕於繼承被繼承
人詹文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繼承人詹文廣於民國94年2月1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請貸款,貸款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詎詹文廣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
額及利息。又台新銀行將前揭對詹文廣之債權於95年6月30日讓
與原告,而詹文廣於100年2月20日已死亡,被告等四人則為詹
文廣之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
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函、登報公告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
件影本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
、債權讓與、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四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詹
文廣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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