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孫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
75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1/2即500元,是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