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陳慶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3,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