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温菀婷 律師
相 對 人  曾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鄰居,相對人於民國
104年間藉口與聲請人配偶討論小孩教育問題,邀約聲請人
配偶至相對人家中,並趁聲請人配偶不備時對之性侵得逞,
嗣再以要散布性侵、聲請人配偶裸照等事要脅聲請人配偶繼
續與相對人來往,而相對人亦自承與聲請人配偶發生多次性
行為,核相對人已侵害聲請人及其配偶間之夫妻共同生活、
家庭幸福,致聲請人精神上甚為痛苦,相對人行為已對聲請
人構成侵權行為,爰依法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
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以為釋明,堪認
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又依聲請人之上述主張及其提出之台灣台南地方
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47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所示
,並非訴訟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
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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