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03號
原 告 莊明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耀良 之遺產管理人 余景登 律師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